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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7日電)越南籍勞工裴士旺、阮進雨被控將同鄉逼進池塘,再持石頭丟擲導致同鄉無法掙脫而溺斃,一審被依殺人罪各判13年2月、12年8月。高院今天二審改判裴士旺、阮進雨無罪。仍可上訴。
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,案發池塘最深大約2公尺,被害人無法爬出池塘,應與他大量喝酒後活動力受影響有關,無事證證明被害人無法逃脫甚至溺斃是因為遭投擲石塊,全案罪證不足。
裴士旺(BUI SY VUONG)、阮進雨(NGUYEN TIEN VU)被控於民國106年間,與被害人起衝突。被害人逃逸至桃園市平鎮區一處池塘內躲藏,因遭裴士旺、阮進雨丟擲石塊無法逃脫進而溺斃。
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為,被害人遭裴士旺、阮進雨丟擲石塊壓制無法掙脫,無法自池塘中離去而溺水,以裴士旺、阮進雨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導致被害人溺斃,依殺人罪各判刑13年2月、12年8月。
案經上訴,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,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指出,被害人生前飲酒,雖影響被害人在水中活力,但不會導致昏迷或死亡,被害人僅左前胸有輕微外傷,死因也與外傷無關。
承審合議庭審酌全案事證認為,衝突發生過後,被害人自行選擇進入池塘,並非遭裴士旺、阮進雨追擊而不得以躲進池塘。
合議庭認為,案發池塘最深處約2公尺,一般人若跌落池塘可自行爬出,被害人無法自行爬出池塘,應與大量飲酒有關,查無證據證明被害人溺斃是因遭丟擲石塊而造成,也無從認定裴士旺、阮進雨能預見被害人死亡的結果,今天改判無罪,檢察官仍可上訴。(編輯:梁君棣)10706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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